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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时间:2011-08-12 16: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大江网讯 高洁 、见习记者 尹坤 报道:5月31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到2012年,江西省仲裁院建设完成比例要达到100%。会议还公布了一批劳动人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江网讯 高洁、见习记者尹坤报道:5月31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到2012年,江西省仲裁院建设完成比例要达到100%。会议还公布了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据悉,“十一五”期间,江西省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2046件,涉及劳动者5万余人。案件量平均每年递增52.3%。其中,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案件量大幅上升,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8950件,增幅153.8%。为加强劳动仲裁,到2012年,全省仲裁院建设完成比例要达到100%。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甲公司变成乙公司所欠工资谁支付

  

案例:马某于2006年2月10日应聘到甲公司当销售员。甲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李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1日,甲公司被李某注销了营业执照,并拖欠马某2万元工资。 2007年9月28日,李某在原生产场地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聘请马某担任销售员,并口头承诺支付马某的工资。2009年9月20日,李某辞退了马某,拒绝支付原甲公司拖欠马某的2万元工资。

  

解读:甲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乙公司没有为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所以仲裁委员会不能裁定李某个人承但偿还拖欠马某工资的责任。甲公司注销后就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也随之解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发生拖欠工资时,应尽快申请仲裁。不能仅凭口头协议,要有书面协议。

  

案例二:员工工资不能包括社会保险

  

案例:黄某在某铜加工企业工作,2007年2月28日,黄某被该公司辞退。单位不同意补交养老保险,理由是员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养老保险金。

  

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个别用人单位把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算进员工工资的做法,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看似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该企业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黄某补办养老保险。

  

案例三: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能否获工伤补偿

  

案例:潘某于2008年3月3日进入某手袋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9月11日,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驾驶摩托车的廖某碰撞导致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廖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解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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